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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版) (2011年04月22日发布,2011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04月22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1996年12月01日生效) (1996年08月29日发布,1996年12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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