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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版)
(2016年07月02日发布,2016年07月02日实施)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2016年07月02日修订)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于1998年01月01日生效)
(1997年08月29日发布,1998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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