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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版) (2016年07月02日发布,2016年07月02日实施) 第四十三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2016年07月02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于1998年01月01日生效) (1997年08月29日发布,1998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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