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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版) (2016年07月02日发布,2016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2年10月28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6年07月02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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