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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4年05月30日发布,2004年07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7日修正版) (2004年05月30日发布,2004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07月01日生效) (2004年05月30日发布,2004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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