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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12月21日生效)
(2004年12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21日实施)
一
第六条修改为:“对社会办医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社会办医机构执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注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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