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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25年06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03月01日生效) (2005年08月28日发布,2006年03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正版) (1994年05月12日发布,1994年05月12日实施,2005年08月28日修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1986年09月05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1994年05月12日修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57年10月22日生效) (1957年10月22日发布,1957年10月22日实施,1986年09月05日修订) 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结伙打架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

    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

    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

    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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