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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25年06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03月01日生效) (2005年08月28日发布,2006年03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正版) (1994年05月12日发布,1994年05月12日实施,2005年08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1986年09月05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1994年05月12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57年10月22日生效) (1957年10月22日发布,1957年10月22日实施,1986年09月05日修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损害公有财产或者公民财产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偷窃、许骗、侵占少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二、带头起哄,拿走农业生产合作社少量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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