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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版) (2025年06月27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实施) 第九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25年06月27日修订)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03月01日生效) (2005年08月28日发布,2006年03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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