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删去第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2006年07月01日生效) (2005年12月29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