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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2006年07月01日生效) (2005年12月29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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