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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于2010年06月01日生效)
(2010年04月08日发布,2010年06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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