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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于2010年06月01日生效) (2010年04月08日发布,2010年06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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