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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修正版) (2006年10月31日发布,2007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02月01日生效) (2003年12月27日发布,2004年02月01日实施,2006年10月31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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