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30日修正版) (2007年11月30日发布,2008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30日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
(二)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订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5年04月30日发布,2015年04月30日实施)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30日修正版)《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