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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8月3日修正版) (2000年12月02日发布,2000年12月02日实施,2004年08月03日修订)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于2000年12月02日生效) (2000年12月02日发布,2000年12月02日实施)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于1991年05月17日生效) (1991年05月17日发布,1991年05月17日实施,2000年12月02日修订)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山林权证。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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