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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年9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11月15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8年09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节约使用、合理开发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海域使用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6年7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11月15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6年07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节约使用、合理开发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海域使用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版) (2007年11月15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6年03月30日修订) 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节约使用、合理开发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海域使用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5月9日修正版) (2007年11月15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5月09日修订) 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节约使用、合理开发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海域使用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0年9月25日修正版) (2007年11月15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0年09月25日修订) 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节约使用、合理开发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海域使用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于2008年04月01日生效) (2007年11月15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0年09月25日修订) 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节约使用、合理开发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海域使用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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