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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25年06月27日修订)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03月01日生效) (2005年08月28日发布,2006年03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正版) (1994年05月12日发布,1994年05月12日实施,2005年08月28日修订)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1986年09月05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1994年05月12日修订)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57年10月22日生效) (1957年10月22日发布,1957年10月22日实施,1986年09月05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后果较重的;

    二、屡经处罚不改的;

    三、嫁祸于人的;

    四、拒绝传问或者逃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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