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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正版) (1994年05月12日发布,1994年05月12日实施,2005年08月28日修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 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该法条已被删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1986年09月05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1994年05月12日修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 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该法条已被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1986年09月05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1994年05月12日修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 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57年10月22日生效) (1957年10月22日发布,1957年10月22日实施,1986年09月05日修订) 第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政府许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或者保管、使用这种枪支、弹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政府许可,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者开设修理猎枪的工场的;

    三、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四、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五、组织群众性集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人身伤亡危险,经指出不加改善的;

    六、渡船超载,或者船身破损有沉没危险,经督促不加修理,继续使用的;

    七、在发生狂风、洪水有沉船危险的时候强行摆渡,不听制止的;

    八、争先抢登渡船,不听制止,或者强迫渡船驾驶人超载摆渡的;

    九、公共娱乐场所售票超过定员可能造成事故,不听劝阻的;

    十、公共娱乐场所在开放时间内,没有保持出入口、太平门的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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