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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正版) (1994年05月12日发布,1994年05月12日实施,2005年08月28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该法条已被删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1986年09月05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1994年05月12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该法条已被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1986年09月05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1994年05月12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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