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 , 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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