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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生效) (1983年12月29日发布,1983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该法条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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