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生效) (1983年12月29日发布,1983年12月29日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 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该法条已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