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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条例(于1983年11月01日生效)
(1983年09月23日发布,1983年11月01日实施,1991年06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烤烟、名晾(晒)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任何地区或部门,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修订依据:
无关联法规依据
烟草专卖条例
该法条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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