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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草专卖条例(于1983年11月01日生效) (1983年09月23日发布,1983年11月01日实施,1991年06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卷烟、雪茄烟的国内市场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安排。卷烟、雪茄烟的收购、分配、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烟草专卖条例

    该法条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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