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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的通知(于2007年05月01日生效)
(2007年04月02日发布,2007年05月01日实施)
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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