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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02月28日发布,2009年02月28日实施)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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