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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08年09月10日生效)
(2008年09月10日发布,2008年09月10日实施)
一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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