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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08年09月10日生效) (2008年09月10日发布,2008年09月10日实施)

    将第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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