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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1994年01月01日生效) (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

    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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