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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1994年01月01日生效) (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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