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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1988年04月12日发布,1988年04月12日实施)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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