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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版) (2004年03月14日发布,2004年03月14日实施,2018年03月11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3月15日修正版) (1999年03月15日发布,1999年03月15日实施,2004年03月14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修正版) (1993年03月29日发布,1993年03月29日实施,1999年03月15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4月12日修正版) (1988年04月12日发布,1988年04月12日实施,1993年03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9月10日修正版) (1980年09月10日发布,1980年09月10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常大会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7月1日修正版) (1979年07月01日发布,1980年01月01日实施,1980年09月10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常大会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03月05日生效) (1978年03月05日发布,1978年03月05日实施,1979年07月01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常大会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01月17日生效) (1975年01月17日发布,1975年01月17日实施)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09月20日生效) (1954年09月20日发布,1954年09月20日实施)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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