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版) (2004年03月14日发布,2004年03月14日实施,2018年03月11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3月15日修正版) (1999年03月15日发布,1999年03月15日实施,2004年03月14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修正版) (1993年03月29日发布,1993年03月29日实施,1999年03月15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4月12日修正版) (1988年04月12日发布,1988年04月12日实施,1993年03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9月10日修正版) (1980年09月10日发布,1980年09月10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常大会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7月1日修正版) (1979年07月01日发布,1980年01月01日实施,1980年09月10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常大会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03月05日生效) (1978年03月05日发布,1978年03月05日实施,1979年07月01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常大会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01月17日生效) (1975年01月17日发布,1975年01月17日实施)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09月20日生效) (1954年09月20日发布,1954年09月20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