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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09月20日生效) (1954年09月20日发布,1954年09月20日实施)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该法条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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