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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