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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版) (2004年03月14日发布,2004年03月14日实施,2018年03月11日修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3月15日修正版) (1999年03月15日发布,1999年03月15日实施,2004年03月14日修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修正版) (1993年03月29日发布,1993年03月29日实施,1999年03月15日修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4月12日修正版) (1988年04月12日发布,1988年04月12日实施,1993年03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9月10日修正版) (1980年09月10日发布,1980年09月10日实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7月1日修正版) (1979年07月01日发布,1980年01月01日实施,1980年09月10日修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03月05日生效) (1978年03月05日发布,1978年03月05日实施,1979年07月01日修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01月17日生效) (1975年01月17日发布,1975年01月17日实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09月20日生效) (1954年09月20日发布,1954年09月20日实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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