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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2年12月28日实施)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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