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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2年12月28日实施)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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