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于1999年01月01日生效) (1999年01月01日发布,1999年01月01日实施,2002年07月12日修订)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烟草行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属于:
(1)符合烟草行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
(2)本行业先进,技术内容无异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烟草行业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烟草行业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管理现代化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烟草行业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烟草科技著作、科技教材、科普图书达到国际、国内同类著作先进水平,并在出版发行两年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