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原县鑫◑◑◑◑◑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广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新,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寿光市◑◑◑◑◑限公司,住:◑◑◑北。
法定代表人:袁存忠,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芬,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原县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物流”)与被告杨◑◑、寿光市◑◑◑◑◑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年◑◑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源物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新、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寿光市◑◑◑◑◑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源物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路产损失、施救费、评估费、停运损失共计66369.9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8日21时,杨◑◑驾驶◑◑◑由东向西行至昌邑市处时,左转弯掉头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苏日庆驾驶的我公司车辆鲁n×××××/鲁n×××××半挂车相撞,鲁n×××××/鲁n×××××半挂车又撞在中间护栏上,造成二车损坏,护栏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日庆承担次要责任。该次事故造成的鲁n×××××牵引车辆损失,我公司已经要求承保鲁n×××××的保险公司预先赔付,而鲁n×××××车的损失及造成的路产损失、施救费、停运损失等损失被告尚未赔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判如所请。
杨◑◑未作答辩。
寿光市◑◑◑◑◑限公司未作答辩。
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属实,被告在我公司投保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要求原告提供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否则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分项承担。超出部分无免责情形按照合同约定及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另本案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其他质证意……(本文书还有39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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