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经纬,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县◑◑◑◑◑限公司,住:◑◑◑办事处郭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333300d。
法定代表人:崔云平,总经理。
以上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新,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德州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96756x。
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与被告戴◑◑◑兴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德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德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经纬,被告戴◑◑、路兴运输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新,被告财保德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3965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年◑◑月10日18时35分许,案外人陈顺助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载乘员原告苏◑◑沿南◑◑◑方向行驶,途经水潮村路段时与被告戴◑◑驾驶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刮碰,造成原告苏◑◑受伤及无牌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被告路兴运输公司所有,交强险投保于财保德州分公司。事故发生后戴◑◑驾驶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驶离现场。◑◑◑◑年◑◑月25日,霞浦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戴◑◑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年◑◑月11日,原告被送至福州市医院就诊。◑◑◑◑年◑◑月16日至◑◑◑◑年◑◑月27日,原告于福建省立医院就诊。原告伤情稳定后,向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意见书六:1、苏◑◑左侧第4-9肋骨骨折(共六根),达十级伤残;2、苏◑◑左手功能丧失的分值为10分,达十级伤残;3.苏◑◑左肩胛骨、左肋骨内固定器材取出,医疗费用约为110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戴◑◑、路兴运输公司辩称,1、苏◑◑在事故发生……(本文书还有580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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