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显峰,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男,◑◑生于◑◑◑◑年◑◑月,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兆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超,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兰吉春,代理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爱华,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生于◑◑◑◑年◑◑月,汉族,住:◑◑◑。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祝◑◑、江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南充◑◑◑◑◑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彭◑◑、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区◑◑◑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祝◑◑、江西建工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56545.4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年◑◑月11日起以人民币3856545.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至实际付清时止),高坪区政府在欠付江西建工的工程款范围内向邓◑◑连带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2.改判上诉人享有其承建的永安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价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3、改判高坪区政府在欠付江西建工工程款的范围内就第一项金额对邓◑◑承担直接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相关事实认定错误。邓◑◑是经过向江西建工项目部了解后才与祝◑◑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其有理由相信祝◑◑有充分的授权;一审认定与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不符;认定邓◑◑向祝◑◑缴纳保证金与事实不符;认定与祝◑◑签订《永安工业园内部承包协议书》相对方存在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则合同中约定收取12%的管理费也应当为无效;高坪区政府作为发包人在未向江西建工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向邓◑◑承担支付责任有法律依据,一审未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上诉人也代位要求高坪区政府将工程款支付,一审未认定及支持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利息计算起……(本文书还有106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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