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丽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宝,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拱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区◑◑◑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兴辉公司一审全部诉请。事实与理由:1、兴辉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系因麦当劳品牌未给兴辉公司商业体带来客户引流的商业目的。兴辉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第1款规定的三个适用条件。2013年,兴辉公司以畸低租金将商铺出租给金拱门公司经营麦当劳,系因寄希望于麦当劳为商业体进行客户引流的商业目的。在合同履行中,因麦当劳品牌未能给兴辉公司商业体带来客户引流的作用,隆宇国际广场关门,商业体改为写字楼经营。兴辉公司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其次,继续以市场价不到20%的租金继续履行合同,对兴辉公司显失公平。兴辉公司若继续履行合同根本无法获益,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2、金拱门公司租金畸低是客观事实,且本应由其承担的物业费、广告推广费、公共事业维护费等均包括在租金之中。兴辉公司长期无租金收入,无法实现租赁物的价值。3、合同签订当时,金拱门公司修改通用条款第三条,剥夺了兴辉公司基于租赁面积误差超过5%时,据实收取租金的权利,造成金拱门公司无偿使用23.9平方米的租赁面积,如继续履行合同,租金损失将达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金拱门公司修改了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剥夺了兴辉公司实时监督、监控金拱门公司实际营业情况的权利。兴辉公司无法核实金拱门公司实际营业额,直接影响提成租金的收取。5、金拱门公司在合同显失公平情况下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兴辉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第1款规定的三个适用条件。6、麦当劳品牌引流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商业体关门改为经营写字楼,继续履行畸低租金对兴辉公司显失公平。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兴辉公司也有权解除合同。7、金拱门公司拖欠兴辉公司租金一年多,兴辉公司损失巨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兴辉公司显失公平。……(本文书还有40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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