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鹰鹏◑◑◑◑◑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冬所。
原告上海鹰鹏◑◑◑◑◑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苏参加了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鹰鹏◑◑◑◑◑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万元,并偿付以6万元为基数自◑◑◑◑年◑◑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与案外人上海冬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需要支付一笔箱变基础安装调试费6万元,因财务操作失误,误于◑◑◑◑年◑◑月10日将6万元转入被告账户。原告当日即告知被告,并要求退还该款。但被告以各……(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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