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徐高,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徐高、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梅明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0元。事实与理由:◑◑◑◑年◑◑月17日,被告因购房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同意借款通过银行将200,000元汇款给被告。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向其催讨,被告表示其已将200,000元归还给案外人王某,不肯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其归还借款,故涉诉。
被告王◑◑辩称,其与原告没有借贷合意,其从未向原告借款,其购房时系向李某和王某夫妇借款200,000元,且已于◑◑◑◑年◑◑月18日将200,000元归还王某,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年◑◑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李某作为股东注册成立了上海申全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全公司”),……(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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