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星,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802569g,住:◑◑◑**。
法定代表人:陈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伊◑的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鑫欧◑◑◑案件庭审中自认◑◑◑◑年◑◑月的工资为1745元,而伊◑主张2月份实发工资为1078元。无论1745元还是1078元,都与宿迁市◑◑◑◑◑◑判决书中已查明的◑◑◑◑年◑◑月至◑◑◑◑年◑◑月平均工资2483.5元相差甚远,可以证明鑫欧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及时发放工资的事实。2.泗阳县◑◑◑◑◑◑仲裁调解书载明:鑫欧公司一次性支付伊◑◑◑◑◑年◑◑月20日至2月22日工资差额1000元。工资差额就是应当发而未发的工资部分。因此,鑫欧公司存在欠发工资的事实,伊◑要求鑫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鑫欧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伊◑已经多次提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都是一样的。◑◑◑◑年◑◑月15日双方进行了劳动仲裁调解,已经就双方的所有事项做最后一次处理,在仲裁时由于仲裁员做工作再给1000元,以后双方不再有争议。所以,鑫欧公司为了息事宁人就做出仲裁调解,当场把钱付了。2.伊◑的工资是按照多劳多得计件计时报酬,发放工资数额是根据伊◑自己记录的工作量来计算,这些事实在多次仲裁和诉讼中鑫欧公司都已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没有少发工资给伊◑。工作量是伊◑自己记录的,伊◑也承认,本次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鑫欧公司支付伊◑经济补偿金7450.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伊◑于◑◑◑◑年◑◑月11日至鑫欧公司工作,并于当日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因本人在家交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以本人放弃公司社保五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与越然家具有限公司无关…”。伊◑、鑫欧……(本文书还有36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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