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案外人):赵◑◑,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三◑◑◑◑◑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施秀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张◑◑,男,◑◑◑◑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被执行人):胡◑◑,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赵◑◑与被告泗阳县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第三人张◑◑、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被告三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对位于泗阳县屋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年◑◑月10日,赵◑◑与胡◑◑、张◑◑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购买运河人家二期30幢301室房屋,房屋定金为20000元,尾款为198526元。◑◑◑◑年◑◑月10日,赵◑◑至吴江农村商业银行交纳房款198526元。◑◑◑◑年◑◑月23日,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康公司)向赵◑◑出具了购房发票。◑◑◑◑年◑◑月3日,赵◑◑交纳了案涉房屋的维修基金、电梯维保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领取了房屋钥匙。后赵◑◑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与家人于2014年底入,住:◑◑◑业主办理产权登记。因三联公司的申请,泗阳县人民法院于◑◑◑◑年◑◑月14日裁定查封案涉房屋,该裁定损害了赵◑◑的物权期待权。
三联公司辩称,赵◑◑提供的证据可认定其与胡◑◑之间是拆迁证买卖的关系,该行为是违法行为。双方因此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无效,也即在三联公司申请查封案涉房屋前,其二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赵◑◑提供的邮储银行的资料与其交款时间不能对应,其提供的物业公司于◑◑◑◑年◑◑月3日出具的收据,从材料表面上看出具的时间明显不一致,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如果赵◑◑的陈述是真实的,其在长达几年时间内未办理变更登记,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张◑◑未作陈述。
胡◑◑述称,胡◑◑家拆迁安置在……(本文书还有3394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
登录
隐藏信息: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
点击此处
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 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汇法作为原文转载方, 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客服邮箱:kefu@lawxp.com)。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