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创新,满足市场各类主体的风险管理需求,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flbpublic@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5.传真:010-88061401
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依法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交易场所,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等依法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结算机构,是指期货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依法为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结算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是指对衍生品交易标的、规模、对手方等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行业协会,是指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对衍生品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衍生品交易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以满足交易者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限制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
第四条
标准化程度高的衍生品交易在衍生品交易场所进行。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程度。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衍生品合约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合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新品种衍生品合约的交易或者变更交易方式,应当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发新品种衍生品合约,应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其报告。
第八条
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主协议方式或者根据衍生品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达成。
发布主协议等合同范本的主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主协议等合同范本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监管的需要,对衍生品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在对衍生品交易或者期货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时,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或者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者相似资产的衍生品交易的持仓和期货交易的持仓合并计算。
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第十条
衍生品交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的规定实行保证金制度。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制定保证金规则,应当切实防范衍生品交易结算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和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业务履约保障机制,明确保证金的计算规则和管理程序。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所设定的保证金比例应当符合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要求。
第十二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对冲交易的,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为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对冲交易行为提供持仓限额豁免等必要的便利,并对对冲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记录与对冲交易相关的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对手方、交易合约、交易策略、交易明细等数据信息。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根据监测需要,可以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提供上述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具有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强、定价数据公允等特征的衍生品交易,可以由衍生品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集中结算的衍生品合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公布。
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可以进行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采用集中结算方式的,保证金、分级结算、违约处置等制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或者衍生品交易场所确定。
第十四条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收购等活动中,交易者持有的以上市公司或者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合约,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与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票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