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卓韩*公司辩称,不同意路通瑞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其所供设备不符合我司生产质量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即验收合格后付款这一条件。增项研发费用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认可。我司支付合同对价,路通瑞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设备。路通瑞丰公司在设计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均为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即使设备合格也无权要求研发费,且其交付设备不合格,故其主张研发费没有依据。路通瑞丰公司未交付符合生产要求的设备,我公司提出反诉。
三卓韩*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路通瑞丰公司返还三卓韩*公司货款507850元;2.三卓韩*公司编号为l*******及l*******《销售合同》项下的六台转盘式膜切机敷膜生产线全部退货给路通瑞丰公司,由路通瑞丰公司自行取回,运费自行承担;3.反诉费由路通瑞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5日,路通瑞丰公司与三卓韩*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l*******),约定三卓韩*公司向路通瑞丰公司购买转盘式膜切机敷膜生产线2台,单价255700元。合同签订后,我司向路通瑞丰公司付款127850元,但其公司仅履行一台机器的交付义务。2014年6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l*******),约定我司再次购买路通瑞丰公司相同设备5台,单价为190000元。合同签订后,我司支付货款38...(本文书还有5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