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通瑞丰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请求。0415合同项下仅涉及一台机器设备,本案所涉设备为6台。我司交付的6台设备均为合同约定设备,取回一台设备的原因是基于三卓韩一公司的要求而取回产品对其升级改造。如6台设备均为不合格产品的话,应取回6台。本案为两份销售合同,第一条设备交付投产运行后,追加设备流水线,故三卓韩一公司陈述设备不符合生产要求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当事人双方均将编号为ls20140415的《销售合同》作为证据提交给本院,三卓韩一公司还提交了合同编号为ls20140618的《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两份合同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路通瑞丰公司提交了送货单2份、银行支付专用凭证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三卓韩一公司提交了国内跨行大额汇票凭证、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双方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本院据此确认路通瑞丰公司已向三卓韩一公司交付6台涉诉机器设备,三卓韩一公司已支付货款共计507850元。路通瑞丰公司提交书证,内容为双方当事人邮件往来内容。三卓韩一公...(本文书还有4743字未显示)